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抑武以弱民 明清禁武法令







雍正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世宗憲皇帝諭內閣:

聞向來有學習拳棒之人,自號教師,召誘徒眾,鼓惑愚民。此等多系遊手好閒,不務本業之流,而強悍少年從之學習,廢馳營生之道,群居終日,尚氣角勝,以至賭博、酗酒,打降之類往往由此而起。甚且,有以行教為名,句劫盜竊賊,擾累地方者。若言民間學習拳棒,可以防身禦侮,不知人果謹遵國法,為善良,尚廉恥,則盜賊之風盡息,而鬥訟之累自消,又何須拳棒以防身乎?或使實有脅力,勇健過人,何不學習弓馬,或就武科考試,或投營伍食糧,為國家效命,以圖榮身上進,豈可私行教習,誘惑小民邪?著各省督撫轉飭地方官,將拳棒一事嚴行禁止,如有仍前自號教師及投師學習者,即行拿究,庶遊手浮蕩之徒知所儆懼,好勇鬥很之習不至漸染,而民俗可歸於謹厚矣。



大清律例 刑律 詐僞三 詐教誘人犯法 條例

條例一 游手好閒不務本業之流。自號教師。演弄拳棒教人。及投師學習。並 輪叉舞棍。 游街市。射利惑民者。並嚴行禁止。如有不遵。一經拏獲。將本犯照違制律治罪。仍枷號一月。拏獲之衙門。即行發落。遞回原籍。如坊店寺院容留不報。地保 人等不行查拏。均照不應重律、杖八十。地方文武各官失於覺察。照例議處。 [係乾隆五年遵照雍正五年諭旨定例。]

條例二游手好閒不務本業之流。自號教師。演弄拳棒教人。及投師學習。並輪叉舞棍。 游街 市。射利惑民者。嚴行禁止。如有不遵。一經拏獲。將本犯杖一百流三千里。隨同學習者。 杖一百徒三年。限滿遞籍。嚴加管束。如坊店寺院容留不報。地保人等不行查拏。均照不應 重律、杖八十。地方文武各官失於覺察。照例議處。若訊明舊日曾學拳棒。迨奉禁以後。並 未輾轉教人。亦不游街射利者。免議。 [謹案此條嘉慶十八年改定。並於照例議處下。增入例 末二十九字。]



大明律集解附例卷之二十 刑律 鬬毆 部分條文

以手足毆人不成傷者笞二十成傷及以他物毆人不成傷者笞三十成傷者笞四十

折人一齒及手足一指眇人一目抉毀人耳鼻若破人骨及用湯火銅鐵汁傷人者杖一百

折二齒二指以上及髠髮者杖六十徒一年。折跌人肢體及瞎人一目者杖一百徒三年

瞎人兩目折人兩肢損人二事以上及斷人舌及毀敗人陰陽者並杖一百流三千里,人財產一半斷付被傷篤疾之人





容與堂水滸插圖 花和尚大鬧野豬林


文字來源:

闢邪錄/卷首 -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wikisource.org)

世宗憲皇帝上諭內閣 : 卷六十三 - 中國哲學書電子化計劃 (ctext.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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